2005年9月13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一向替人维权偶尔也顾自身
胡富健

  案件获得胜诉却不付律师费,浙江中程律师事务所将被代理人程某、金某告上法院。日前,台州市黄岩区法院判决程某、金某给付浙江中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费24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程某、金某系夫妻关系,曾与林某共同投资成立温州金利装饰公司,由程某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因未参加年检,于2000年9月18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01年1月1日,该公司3名股东签订协议,约定由程某、金某负责清理该公司的债权债务,并承担清理活动所需的一切费用。2003年5月22日,程某代表温州市金利装饰公司委托浙江开新律师事务所代理诉黄岩某酒店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所指派章祖广律师参与诉讼,双方协议约定律师诉讼代理费为胜诉总金额的2%。该案于2004年6月17日达成调解协议,台州市中级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温州市金利装饰公司享有对黄岩某酒店有限公司工程款120万元的债权。浙江开新律师事务所已于当年更名为浙江中程律师事务所。但律师所至今未拿到诉讼代理费。
  法院认为,温州市金利装饰公司与浙江开新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委托代理民事行为合法有效。温州市金利装饰公司取得对黄岩某酒店有限公司120万元的债权后,按约应偿付24000元的律师诉讼代理费。温州市金利装饰公司被注销工商登记后,其清理债权债务的费用按约由两被告承担。浙江开新律师事务所更名为浙江中程律师事务所后,其债权依法由浙江中程律师事务所享有。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